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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钢铁企业淘汰类设备实行差别电价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河北省钢铁企业拥有的45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4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已纳入淘汰类生产设备。省物价局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及时对上述淘汰类设备生产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按照规定,河北省对钢铁行业的淘汰类设备用电,其加价幅度在国家统一加价标准每千瓦时0.2元基础上提高到0.4元。

  从2014年1月1日起,河北省已将差别电价、差别水价和惩罚性电价的管理权限授权设区市、直管县及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物价局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淘汰类、限制类设备用电、用水和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产品(工艺)用电,在现行差别电价、差别水价和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加价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差别电价范围、标准,禁止自行对落后钢铁企业生产装备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或降低差别电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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